(2014)安民初字第5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景兴、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经济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景兴,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086号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志宏,任理事长。被告:谢景兴,农民。被告: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法定代表人:吴振华,任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景兴、迁安市上庄乡大望都庄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9元,由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星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