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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刑执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陈朗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朗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刑执字第1777号罪犯陈朗。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8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陈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分别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先后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一虹审 判 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仝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