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35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七林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351号罪犯罗七林,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陆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七林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七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七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4月20日,共获嘉奖20次;2013年1月、7月、2014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案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七林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七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