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公催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31号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60005121075904,出票人为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郑州分行新乡宏力大道支行,收款人为新乡市鸿鹄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工行新乡游家坟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郑州分行新乡宏力大道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