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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陕西润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7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润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景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升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陕西润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润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992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992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润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费10393元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002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