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辖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李新年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李新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辖初字第0002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解放路6号。负责人叶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家朋,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年。委托代理人耿庆彪,江苏以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徐州分行)与被告李新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招行徐州分行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李新年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招行徐州分行诉称,2011年4月29日,李新年在招行徐州分行处办理490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被告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6月,李新年逾期未偿还借款,招行徐州分行催要未果,现诉请判令:1、李新年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344553.09元(计算至2014年3月21日);2、招行徐州分行对涉案抵押房产依法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李新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律师费。为支持诉请,招行徐州分行提供《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载明授信人为招行徐州分行,授信申请人为李新年,该合同“纠纷的解决”部分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李新年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标的额为500余万元,未达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标的额。李新年住所地在徐州市鼓楼区,本案应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管辖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依据管辖约定应由招行徐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属于本院受案范围。综上,本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新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新年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新年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德举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