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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永执字第216号查封的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晋MH75**号白色马自达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晋MH75**号白色马自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