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永执字第216号查封的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晋MH75**号白色马自达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晋MH75**号白色马自达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创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