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执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黄燕锋盗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黄燕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燕锋,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燕锋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蓬法执字第22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谭玺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