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军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黄 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