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俊与邓永兰,张国祝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俊,张国祝,苟怀树,邓永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苟怀树。原审被告邓永兰。上诉人李俊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俊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俊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李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 舟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