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区法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1)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张玉梅,女,汉族,1954年8月21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顺城街北三道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张奇峰,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张纪镇小弓沟村*组**号,现羁押于沙岭子监狱。本案在执行张奇峰合同诈骗一案,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处置,现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3)宣区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68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奇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