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一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一催字第57号申请人: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况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1043083的普通支票共1张(付款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出票人方志明,票面金额163900元,收款人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山维佳厨卫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赖小茹审判员 郑绮静审判员 朱汉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萧慧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