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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华、吕凤英、张祥文、王书明、陈仲春、闵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文华,吕凤英,张祥文,王书明,陈仲春,闵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570-1号申请执行人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8237232-9。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文华,男,生于1966年4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吕凤英(系张文华之妻),女,生于1968年3月26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祥文,男,生于1964年9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王书明(系张祥文之妻),女,生于1962年1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仲春,男,生于1956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闵淑群(系陈仲春之妻),女,生于1956年6月2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5132号仁寿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华、吕凤英、张祥文、王书明、陈仲春、闵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闵淑群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存款6989.1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5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喻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