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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伟芬与叶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叶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32号原告:李xx。被告:叶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xx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严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