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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松商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菊香、李水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菊香,李水宝,松阳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松商初字第981号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松阳县西屏镇街道紫荆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季大设,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花,信用社员工。被告:何菊香。被告:李水宝。被告:松阳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菊香、李水宝、松阳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在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