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伍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通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又名伍某甲、伍某乙,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农民,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4)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与伍某丙(另案起诉)两家院落前后相隔一条农路,两家因该农路结怨。2014年2月12日19时许,伍某丙酒后持刀与其妻张某某叫骂被告人伍某某,伍某某遂持长矛到伍某丙家门前对骂,期间伍某某持长矛戳伤张某某腹部。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伍某某辩称,我将张某某只戳了一矛。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之夫伍某丙系同族弟兄关系,两家前后相隔一条农路,因该农路两家曾产生矛盾。2014年2月12日19时,被害人张某某之夫伍某丙酒后持刀在自家门前叫骂被告人伍某某,伍某某听见后遂持自制长矛到伍某丙家门口对骂,伍某某母亲郭某某、父亲伍某丁及妹伍某戊到场劝解,其弟伍某己亦赶到现场。期间,闻讯出来的张某某咒骂伍某某一家,并转身从其家取出了铁锨,又引起了与郭某某的对骂。在相互对骂中,伍某某便用长矛戳向张某某腹腿部。在拔矛时,只抽回了矛杆,矛头留在了张某某的腹部。伍某丙见状后,欲用刀戳刺伍某某,被劝架的郭某某拦挡,伍某某逃离;伍某丙便将拦挡的郭某某肋部、胳膊、左腿根部戳伤,后又追刺伍某己,伍某己亦逃离。在此次互殴中,致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伍某丙、伍某某、伍某己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当晚,张某某被送往通渭县人民医院以“1、下腹部开放性锐器伤;2、子宫破裂;3、小肠多处穿通伤并肠系膜损伤;4、弥漫性腹膜炎;5失血性贫血”进行诊治,住院35天,花去医疗费21260.17元。伍某丙亦因伤花去医疗费1003.82元。后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在诉讼中,被害人张某某、伍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伍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33680.17元;赔偿伍某丙医疗费1003.82元、误工费2100元。在开庭审理前,被害人申请撤诉,并出具对伍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谅解书。本院口头裁定,对其撤诉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警记录记载,2014年2月12日21时49分,通渭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通渭县榜罗卫生院史大夫报警,榜罗卫生院拉来一名死者,身体多处刀伤,要求查处。2、被告人伍某某(伍某乙)的供述,我们两家就是因为路的问题有矛盾,今年正月初四晚上,我喝酒后到伍某丙门口叫伍某丙,我母亲就把我拉下来了。正月十三晚,我听见伍某丙在我家庄后面喊着骂我,叫我上来,我就上去了,我爸、我妈、弟弟伍某己、我妹伍某戊在后面也上去后,看见伍某丙拿着一把杀猪刀背在身后,张某某和两个孩子在门洞里站着,我骂伍某丙时,他要打我,我爸就把我推下来了,我就把矛尖拿上又到伍某丙门上,张某某和我妈骂着哩,我和伍某丙在纠缠的过程中,张某某叫自己孩子找一把铁锹,我听后很生气,就把张某某戳了一矛尖子,往回收时矛尖头子不见了,只收回了一根棍。之后我就被我爸推着离开现场了。过了一会儿,庄间人把我妈用架子车拉上抢救去了。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自家新筑的墙在正月初四晚上被人踏倒了一点,2月12日一个庄间串门的婆娘说伍某乙踏的。伍某丙听后就喝了半斤白酒,后拿了一根铁棍在大门前喊叫伍某乙,出去见伍某某、伍某己、伍某戊、郭某某、伍某丁都上来了,双方在争吵中,见伍某某拿着棍,自己进去取了一把铁锹出来,就被伍某某戳了一矛头。4、证人伍某丙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2014年2月12日)我在家里喝酒,想到伍某乙(伍某某)为啥在初四晚上来找我,越想越来气,就想把他叫上了问个究竟。想好后,就把厨房里的杀猪刀拿上到我家大门口,喊着叫伍某乙上来,伍某乙就拿了一个一米多长的矛上来了,后面跟着他的父母和弟弟伍某己,我就问初四晚上找我干啥,伍某乙说我把雪倒在他家庄后面了,伍某乙父亲伍某丁就推我着说算了,郭某某在我和伍某乙中间,我妻子张某某出来骂开了,伍某乙就用矛在张某某小肚子上戳了一下,伍某乙往回拉时只把杆子拉回去了,矛头还在张某某肚子里,我一看急了,就把刀拿出来追伍某乙,他母亲郭某某就把我拦住,我就把郭某某撕住,在她大腿上戳了一刀,伍某乙、伍某己就跑了。然后我和儿子、女儿三个把我妻子扶到家里,儿子就联系120,我就拿了半截钢筋在门口守着,郭某某靠住我家路边墙着声唤(呻吟)着,伍某乙拿了半截木棒上来把我头上打了一棒。我就到家里打了两次110,第一次说庄里人把我妻子戳了,刀子还在肚子里,第二次叫110快点来,两次都没说我戳人的情况。我叫的车把妻子拉上快到什川时,碰到公安上的车,我怕抓住就说我叫伍某乙,结果没骗住,还是被叫到公安局的车上了。我妻子就被送到通渭县医院了。5、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听见伍某丙两口子喊着骂伍某乙一家子,我到现场时伍某丙和伍某乙吵着哩,伍某丙的右手背在后面拿着刀子,伍某乙的爸爸、妈妈劝说着哩,我把张某某劝进去后,她又拿着铁锹出来和郭某某骂开了,我感觉自己劝不开,就回家了,当我再到现场时,伍某丙家门关着哩,伍某戊抱着她妈郭某某哭着哩,然后郭某某被人送到榜罗卫生院去了,其实人已经不行了。6、证人伍某庚的证言证实,昨晚七点半左右我看见伍某丙一家和伍某乙一家吵架着哩,伍某乙的爸伍双银叫我帮他劝一下伍某乙,叫他别闹事了。我过去劝伍某乙,伍某乙威胁我说:我的事情不用你管,你们谁管我跟谁没完。这样我没再劝伍某乙,就折过去又劝伍某丙,之后我看见伍某乙手里有一根大约长一米的木棍,伍某丙手里提下一把刀,背在身后。我害怕对我不利,就赶紧回家了。7、证人伍某己的证言证实,(昨晚伍某丙酒后在我家庄背后吼着骂我们一家,我哥伍某某在院子里和伍某丙对骂,骂了一会,我哥就到伍某丙门前和伍某丙骂开了,我妈、我妹子伍某戊、我爸伍某丁后面上去了、我也去了,伍某丙两口子和我哥、我妈吵起来了。)当时我哥伍某乙先上去的时候和伍某丙在纠缠,我爸在中间拦挡,在纠缠的时候,我看见我哥转过身把站在大门洞里的张某某捣了一棍,伍某丙就开始追着打我哥,我哥就从伍某丙门前墙上的一个窟窿里溜出去跑了,伍某丙就到我妈旁边,只看见伍某丙的右手从上往下戳我妈的动作,我看见连戳了两下,听见我妈叫唤了一声“唉吆,我的妈妈吆”,我要拉我妈走呢,被伍某丙把胳膊戳破了,我就跑开了。回家后我就把胳膊包住,这时,听见我妹子叫着说妈妈不行了。亲房听见着就用架子车把我妈送到桃园豁岘,然后找了一辆面包车送到榜罗卫生院了,医院大夫检查后说已经死了。7、证人伍某的证言证实,我跑去看时,伍某乙爸在劝着我爸和伍某乙。伍某乙就要过来打我妈时还骂着我妈,我妈就站在我家大门洞骂伍某乙着哩,伍某乙就过来把我妈用一个棍子上绑着的刀子把我妈戳了一下,然后往去抽的时候伍某乙把棍子抽上走了,刀子插在我妈的身上着哩,我妈就叫唤着哩。我们就把我妈扶到客房里,因疼着不能坐,就靠在客房门站着,我妈手里还抓那个刀子,手上血多得很。后来我们就叫来了亲戚,联系了面包车,把我妈拉到了通渭县医院。8、证人伍某辛的证言证实,我们家因为门前面的路着跟伍某乙家有矛盾。出事的那天晚上七点左右,我爸爸出去后,我就听见叫强娃的名字着骂着哩,我妈听见骂着就出去了,到门口的那儿跟伍某乙家的人争嚷着。伍某乙就过去又把我家的墙踏了几脚,没踏倒着就过来把我妈用他手里拿着的棍子戳了一下,戳到我妈的小肚子那儿,我妈就抓下个东西叫唤着哩。我和我哥就把我妈扶到客房里,因疼着不能坐,就靠在客房门站着。当晚就找了一个面包车,把我妈拉上后我们就到通渭县医院了。9、住院病历2份,出院证明书1份,住院费用结算单2份。证明张某某被戳伤后诊断治疗和支付的费用及伍某丙受伤治疗和支付的费用等情况。10扣押、提取笔录及照片,双面刀具及木棍为伍某某作案时所使用。11、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定)公(法医)鉴(病理)字(2014)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定)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149号证实:郭某某系锐器戳刺致左股动脉完全离断形成大失血死亡;张某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腹部开放性损伤、小肠系膜及肠管多处破裂、子宫破裂、弥漫性腹膜炎,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伍某某生于1984年6月2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在听到被害人张某某之夫伍某丙的挑逗和辱骂后,手持利械,不顾父母等人的百般阻挠和劝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殃及其母被受害人丈夫戳刺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幸本案被害人张某某已撤回了民事赔偿请求并提出对被告人伍某某予以谅解的意见,依此可窥其悔过之心,对其意见予以采纳,并可作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腾翰审 判 员  王岳峰人民陪审员  景维岐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田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