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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826号原告杨某,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余某某,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提交离婚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 钧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滨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