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4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包中云与陈拥军,袁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中云,陈拥军,袁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042号原告包中云,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拥军,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袁翠,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中云与被告陈拥军、袁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中云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中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包中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