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江、周正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江,周正兰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初字第03989号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5980—5。法定代表人韩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林,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正兰,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周正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市晓红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