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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终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皇甫月霞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皇甫月霞,南京中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2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皇甫月霞,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钢,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中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汤山环镇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连霞,南京中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皇甫月霞与被上诉人南京中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江宁汤民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皇甫月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皇甫月霞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皇甫月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皇甫月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皇甫月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英审 判 员  钱发洪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查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