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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盖民二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秀娟与董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秀娟,董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盖民二初字第2038号原告赵秀娟,女,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欣龙,系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少霞,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赵秀娟诉被告董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欣龙、被告董少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赵秀娟诉称,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被告口头答应尽快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返还原告欠款及利息。原告无奈,于2013年7月31日赵到被告,并当场写下欠条,被告欠原告人民币壹万元整,保证五天之内还清。事隔五天,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和以前一样拒不还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欠款期间的利息。被告董少霞辩称,这笔钱不是我借的,我跟原告放局一起下的钱。这款是下局钱,散局时,我在外地做买卖。散局之后,原告从我这把冯希满电话要去,说她自己要钱。原告没有向冯希满要来这笔钱,让中间人赵富伟打条。他不会写字也不认字,原告打的条让赵富伟签的字。赵富伟就签了。欠条我是按照赵富伟的条写的,把我名字签上了。我是用墨笔写的。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1日,被告董少霞向原告赵秀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赵秀娟壹万元整,保证五天内还清,欠款人董少霞。直至原告赵秀娟于2014年6月27日诉至法院,被告董少霞尚欠10000.00元借款没有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董少霞向原告赵秀娟借款,有被告董少霞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董少霞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赵秀娟请求被告董少霞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少霞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6月27日原告起诉时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少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秀娟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从2014年6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原告赵秀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被告董少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代理审判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宣辰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