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执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陈三保与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保,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祁执字第144-1号申请执行人陈三保,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陈双喜,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上福冲水库管理所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帐号上的存款74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四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