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秦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建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1767号罪犯秦建,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秦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川凉中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4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秦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秦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秦建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止获考核积分91.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建予以减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都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