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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礼勇、邓邦娥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礼勇,邓邦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425-1号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文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闵光辉,男,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礼勇。被告邓邦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邦娥在中国邮政储蓄广水车站营业所的存款70000元(帐号:03×××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黄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