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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刑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杨兴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527号罪犯杨兴亮。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锡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兴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30日,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同年7月23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同月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杨兴亮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杨兴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江苏省镇江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亮于2012年3月27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严重危害,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杨兴亮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兴亮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兴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36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韬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查华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孟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