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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闫成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喜全,闫吉坤,闫成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426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喜全(被害人陈淑梅丈夫),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吉坤(被害人陈淑梅之子),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马庆华(被害人陈淑梅儿媳),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普兰店市。被告人闫成生,男,1954年1月6日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普兰店市看守所。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公诉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成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淑梅近亲属闫喜全、闫吉坤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喜全、闫吉坤及其诉讼代理人马庆华,被告人闫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成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喜全、闫吉坤及其诉讼代理人马庆华诉称,要求被告人闫成生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55650.5元,其中抢救费26036元、误工费3000元(100元/天×30天)、护理费800元(100元/天×4天×2人)、伙食补助费费400元(50元/天×4天×2人)、营养费800元(200元/天×4天)、交通费800元(200元/天×4天)、死亡赔偿金544284元(30238元/年×18年)、丧葬费29530.5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告人闫成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经济损失中的抢救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丧葬费的数额无异议。误工费我只能认可2000元,交通费我只能认可400元。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能认可。被害人陈淑梅在大连抢救时,我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应予扣除。因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较高,我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闫成生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普兰店市宋大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该线0km+200m处,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陈淑梅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陈淑梅受伤。肇事后,被告人闫成生将被害人陈淑梅送往普兰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经转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5月12日死亡。经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陈淑梅头部损伤符合交通损伤,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兰店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闫成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淑梅无责任。另查,被害人陈淑梅于1952年1月17日出生。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为人民币599250.5元,其中抢救费26036元(被告人闫成生已支付5000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800元(100元/天×4天×2人)、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4天×2人)、营养费800元(200元/天×4天)、交通费400元、死亡赔偿金544284元(30238元/年×18年)以及丧葬费2953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吉坤、闫喜全、崔所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诊断证明;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成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车辆,又未保证行驶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一致,印证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肇事后,被告人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少量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闫成生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抢救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丧葬费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按被告人认可的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400元认定。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54428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害人在大连抢救时,被告人所支付的医疗费5000元应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综上,对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599250.50元,被告人闫成生应予赔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成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二、被告人闫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喜全、闫吉坤经济损失599250.5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喜全、闫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梁信海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汤程成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