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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剑阁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蹇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3日,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袁雨霞,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蹇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龚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