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民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蹇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剑阁民初字第1179号原告蹇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3日,住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袁雨霞,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17日,住剑阁县。本院在审理蹇某某诉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岳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晓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龚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