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吴丽娇与黄健勇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丽娇,黄健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娇,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健勇,男,汉族,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吴丽娇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2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丽娇上诉称:一、上诉人的户籍地虽在鼓楼区,但上诉人于2012年因照顾子女及母亲居住在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提供了社区证明可以表明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台江区。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但仅提供奋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佳佳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林赵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