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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凤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全阳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大全阳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江苏大全阳光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浦电路399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风日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695元,由原告江苏天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爱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