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中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毅丰(福建)新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鼓民保字第483号原告五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晗晖。委托代理人孙昱晓、黄巍,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毅丰(福建)新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法定代表人贺来毅。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毅丰(福建)新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原告五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246号永鸿城1#、2#楼连接体5层08室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13476**号,建筑面积324.01平方米、套内面积243.41平方米)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毅丰(福建)新能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原告五洲贸发(福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246号永鸿城1#、2#楼连接体5层08室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