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少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74号罪犯蔡少院,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深宝法少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少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深中法刑二少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少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蔡少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少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6月6日,共获嘉奖23次;2012年12月,2013年5月、11月,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少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少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