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杜正国与谢军、西安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秦北世纪花园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正国,谢军,西安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秦北世纪花园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4384号原告杜正国。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公职律师。被告谢军。被告西安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双水磨村4号。法定代表人李祖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秦北世纪花园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西古城村。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敏,系该公司技术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正国诉被告谢军、西安伟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秦北世纪花园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正国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正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