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张彦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兰华,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民,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民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7.5元,由原告沧州市惠沧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