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行审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辉,郭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温行审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林忠良。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郭玲玲。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作出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陈辉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对郭玲玲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80000元。2014年6月26日陈辉、郭玲玲夫妇已缴纳社会抚养费70000元,尚余60000元未予缴纳。2014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缴纳余款6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出的温人口计生征字(2014)11-0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陈辉、郭玲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王达云审 判 员 陈锦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