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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阳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大才与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办事处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才,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阳行初字第84号起诉人王大才,男,196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被起诉人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办事处。起诉人王大才起诉称:起诉人在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黎明村槽房社拥有合法房屋。2012年3月14日,该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士强行拆除,导致房屋内现金和首饰丢失,其他财物被严重毁坏。2012年10月10日,起诉人通过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阳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得知,该房屋系被被起诉人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起诉人遂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泸江府复决字(2014)第3号),确认被起诉人所作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是,江阳区人民政府认为,起诉人是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修建房屋。就此,起诉人的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存在定性问题。起诉人认为,该房屋并非违章建筑,而是特殊情况下的合法建筑。因此,对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作出泸江府复决字(2014)第3号《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强制拆除起诉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赔偿起诉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大才起诉所涉的被起诉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泸江府复决字(2014)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违法,其对该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大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晋福审判员  蒋零玲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