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41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赵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5,17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铁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冠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