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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行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丁炳泉与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行诉初字第0008号起诉人丁炳泉。起诉人丁炳泉向本院起诉宜兴市教育局要求落实民办教师退休待遇等,具体请求事项为:1、按劳动法,由用人单位按工龄每年补发工资一个月;2、下岗失业后按40%的工资补发;3、年满60周岁没享有老年人社会保障;4、生活折磨、精神伤害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此外,关于是否享受事业人员待遇应由主管部门在定编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确认,属政策界定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丁炳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骆叶香审 判 员  江初俊代理审判员  蒋军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