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堡民初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应平与被告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应平,李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堡民初第00371号原告宋应平,男,1970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吴堡县宋家川镇前山56号。被告李平平,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吴堡县薛下村乡辛舍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应平与被告李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应平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平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应平撤回对被告李平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免交。审判员 弓鸿雁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谢安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