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岳某、姜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甲,岳某,姜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290-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岳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姜某乙,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姜某甲与被执行人岳某、姜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姜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荣成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姜某甲自行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