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胡某与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胡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左宗棠商街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湘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