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衢刑执字第6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胡俊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6336号罪犯胡俊,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了(2013)温鹿刑初字第1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俊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胡俊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俊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俊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任务,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一年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胡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耀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