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改银申请执行丁雪莲民事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304号丁雪莲:你与赵改银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赵改银支付本金1211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