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天富申请执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富,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天富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2)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赔偿李天富各种经济损失14464.3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礼铭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