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张海波、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海波,朱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商初字第0629号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东路165-1号。法定代表人叶学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征(特别授权)。被告张海波,男,1982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朱红霞,女,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系被告张海波之妻。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波、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虞峰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马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波、朱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30日,被告张海波、朱红霞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17%,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止。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尚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未能偿还。原告催要无着,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张海波、朱红霞于2013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关系。被告张海波、朱红霞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案经庭审调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了审查。原告所交证据,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为真实有效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被告张海波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17%,借款期限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4年5月30日。如不能到期偿还本息,自愿承担违约金(万分之八/天)及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为止。该借条上,被告张海波在借款人一栏后签名。被告朱红霞在借款人配偶一栏签名。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海波偿还本金10000元,其余借款本息未能偿还,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海波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海波依法负有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朱红霞与张海波系夫妻关系,朱红霞也在借条上签名,故对该债务,被告朱红霞亦负有偿还义务。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海波、朱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波、朱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瑞银创投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31日起,按本金40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5元,由被告张海波、朱红霞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偿还借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审判员 虞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洪鹏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