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商终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商终字第00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程,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兰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文庆,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舜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4)丰商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上诉人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昭玖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何柏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