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章奎与桂林平乐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章奎,桂林平乐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陈章奎。被执行人桂林平乐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法定代表人周良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章奎与被执行人桂林平乐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林平乐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宗海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