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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桂冬,鲍芳莉,沈玉洁,桂仲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0071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李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培会,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冬,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芳莉,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沈玉洁,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桂仲双,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1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鲍芳莉所有的位于池州市和泰星城三期1区104、105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何继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