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刑执减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对邢士君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士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刑执减字第1148号罪犯邢士君,男,汉族,现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士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士君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罪犯邢士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士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江审判员 敖丽静审判员 关毅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