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彦平与刘增娟、孙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平,刘增娟,孙玉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孙彦平,男,。被告:刘增娟,女,。被告:孙玉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平与被告刘增娟、孙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孙彦平负担。啊之日若审 判 长 陈立杰审 判 员 赵淑娥人民陪审员 万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