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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孙彦平与刘增娟、孙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彦平,刘增娟,孙玉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孙彦平,男,。被告:刘增娟,女,。被告:孙玉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彦平与被告刘增娟、孙玉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孙彦平负担。啊之日若审 判 长  陈立杰审 判 员  赵淑娥人民陪审员  万 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第2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