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6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绿茵与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绿茵,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423号原告刘绿茵,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代理人高玉林,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可,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黄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永福,男,汉族,1944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绿茵诉被告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绿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绿茵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赛家英皇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绿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2452.5元),由原告刘绿茵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蒋雨航 搜索“”